一、明定進口曾經適用本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而書面核放者,不另審理;並將申請適用該款規定案件納入書面核放之案件,及增訂依該款規定須審查之文件。(修正規定第4點及第5點)
二、配合現行實務,明定申請查驗義務人未檢附完整標示之補正規定。(修正規定第8點)
三、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食用酒精之定義,配合增列食用酒精之檢驗標準及檢驗方法。(修正規定第14點及第15點)
四、增訂先行放行案件,申請查驗義務人應配合協助取樣人員事項及應於申請書填註事項。(修正規定第19點)
五、配合本辦法第9條修正,增訂申請查驗義務人應主動於4個月內登錄不合格案件退運或銷毀資料,以確實掌握不合格案件後續處理情形。(修正規定第23點及第24點)
六、刪除申請進口酒類網路申報系統使用帳號及密碼時須提供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之規定,以簡政便民。(修正規定第27點)
七、允許申請查驗義務人得以工商憑證登入進口酒類網路申報系統,免再檢附紙本文件。(修正規定第2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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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進口酒類查驗管理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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