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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一: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104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暨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2.25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4/12/242.原公告申報日期:104/08/11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3.認股權人條件資格 以本公司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 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或預期整體貢獻及發展潛力等,由總經理 擬定後,並呈報董事會,具經理人身份者則需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核准。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其每次發行得認購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且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1)依金管會對於募發準則第60條之9「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之數量不受限制」 之但書規定而修訂本公司有關認股權人條件資格。(2)修正後條文: 3.認股權人條件資格 以本公司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 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或預期整體貢獻及發展潛力等,由總經理 擬定後,並呈報董事會,具經理人身份者則需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核准。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其每次發行得認購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且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 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 之限制。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發行及認股辦法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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