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促銷限制: 不得針對「兒童」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為促銷。例如: 兒童餐附贈或加購玩具、針對兒童舉辦「買產品送玩具」之活動,或者以文字圖像針對兒童為廣告,並贈送加購玩具等,均為此辦法納管範圍。 食藥署再次呼籲,該辦法正式上路後,相關業者務必依法辦理,違者可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4-400萬元罰鍰。衛生機關除加強業者輔導外,並於該辦法正式施行後,強化相關廣告及促銷活動之稽查,以促進兒童均衡飲食,維護國民健康。
二、 促銷限制: 不得針對「兒童」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為促銷。例如: 兒童餐附贈或加購玩具、針對兒童舉辦「買產品送玩具」之活動,或者以文字圖像針對兒童為廣告,並贈送加購玩具等,均為此辦法納管範圍。 食藥署再次呼籲,該辦法正式上路後,相關業者務必依法辦理,違者可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4-400萬元罰鍰。衛生機關除加強業者輔導外,並於該辦法正式施行後,強化相關廣告及促銷活動之稽查,以促進兒童均衡飲食,維護國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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