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邱永和表示,截至目前為止,仍未收到日月光(2311)的申報文件。
邱永和指出,根據公平法第10條規定,只要符合「與其他事業合併」、「持有或取得其他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於其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3分之1以上」、「受讓或承租其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與其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其他事業委託經營」,以及「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事業的業務經營與人事任免」其中一項條件,即符合結合的型態。
邱永和表示,符合結合型態後,還要看是否已達到結合門檻。根據公平法第11條規定,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占率達1/3,或是參與結合的事業,其中有1家市占率達1/4;或是參與結合的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金額,只要滿足其中一項要件,即達到結合門檻,必須主動向公平會申報。
針對日月光併購矽品(2325),邱永和表示,必須視日月光所提申請資料內容,並考量合併後的經濟利益,公平會才能進行審查評估;但日月光仍須主動申報,若應申報而未申報,依公平法規定,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