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對侯博明因越南南方紡織公司股權交易案涉及內線交易為由,訴請法院判決解任侯博明董事職務,台南地院22日判決解任侯博明於南紡公司董事職務。
南紡表示,侯博明雖在個人所涉刑事程序無意訟爭而未實質答辯;但自侯博明購買南紡股票的時點及法院案卷資料來看,當時越南南方紡織公司股權交易案正值協商階段,還沒有任何明確的重大消息,實無可能構成內線交易行為。
南紡指出,越南南方紡織公司營收占南紡公司極小,侯博明持續長期購入南紡公司股票,「從來不曾出售」,依一般經驗法則,倘有心利用消息牟取暴利,豈有可能只購買300張股票,又未賣出任何1張股票?
南紡說,依解任董事訴訟的法律規定,投保中心提起解任董事職務訴訟,應以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或違反法令、章程的重大事項為前提,尤其投保中心訂定的案件處理辦法亦規定。如以董事涉及內線交易為由而提起解任董事訴訟者,應以「足認公司受有重大損害」為要件。
南紡強調,侯博明自擔任南紡董事至今,不但對公司貢獻卓著,更慷慨捐助弱勢團體,實踐企業家社會責任;他買股票亦屬個人行為,與執行公司業務毫無關連,更未造成南紡公司損害。投保中心的解任訴訟不符解任董事的法定要件,侯博明也沒有損害南紡公司權益,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令人遺憾。
南紡在法院審理期間,多次聲請調查證據以釐清事實,卻均未獲准,在未就解任董事訴訟的各項法定要件進行充分查證下,即判決解任侯博明的董事職務,南紡公司實難甘服,為維護南紡權益,南紡將依法提出上訴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