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余姓男子不滿同行祭出新台幣50元的低價船票搶市,壓縮獲利空間,於是著手報復。余男在民國102年1月晚間與朋友蔡姓男子碰面,喝酒後前往水社碼頭,余男表示要去「搞船」。
余男、蔡男搭著舢舨前往伊達邵碼頭,鎖定停靠在此的同行船隻「湛岸一號」下手,蔡男協助扶住舢舨,余男潑灑汽油縱火,當場火光沖天,船隻遭燒毀。兩人隨即搭舢舨逃離現場,事後警方循線逮人。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余男坦承犯行,蔡男稱事前不知情要去燒船。法官認定兩人犯行明確,余男僅因商業糾紛而放火洩憤,造成公共危險及他人財產損害,危害社會秩序,考量兩人已賠償並與被害船主和解,依公共危險罪判處余男、蔡男各3年2月、1年10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