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自105年1月1日施行修正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勞工處林德輝處長提醒,為配合105年1月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由「每2週84小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勞工全年之休息日將增加13日,勞動部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該細則第23條所定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由原有的19日調整為12日。明(105)年元旦起,除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至1週40小時外,包括提高出勤紀錄保存年限義務至5年、勞工得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為由減少工資,以及勞工因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得與雇主協商調整工作起迄時間等修正規定亦將同時施行,各事業單位務需遵守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相關疑義者,可向勞工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轉33、36、37。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