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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舉辦「104年度5人以下事業單位勞動基準法令宣導會」

中央社/ 2015.12.22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1222 16:37:10)為宣導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法規及5人以下事業單位瞭解該法相關規範,屏東縣政府18日下午在勞工處(勞工育樂中心)舉辦「104年度5人以下事業單位勞動基準法令宣導會」,係為宣導對新修正之勞動法令之認知,增進勞雇雙方對勞動基準法之瞭解,避免雇主觸法。本次宣導會,主要係係邀請5人以下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為參加對象,含診所、藥局、部分醫療院所及早餐店等單位之雇主、人事單位參加與會。課程安排以勞動基準法之法規概述與勞工保險條例為宣導重點,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亦特派專員前來擔任講師。最後綜合座談由勞工處主持,與事業單位就勞動基準法之遭遇的問題,提出討論及意見交換,大家反應熱烈,多表示獲益匪淺。

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自105年1月1日施行修正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勞工處林德輝處長提醒,為配合105年1月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由「每2週84小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勞工全年之休息日將增加13日,勞動部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該細則第23條所定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由原有的19日調整為12日。明(105)年元旦起,除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至1週40小時外,包括提高出勤紀錄保存年限義務至5年、勞工得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為由減少工資,以及勞工因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得與雇主協商調整工作起迄時間等修正規定亦將同時施行,各事業單位務需遵守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相關疑義者,可向勞工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轉33、36、37。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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