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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牙抽獎逾2萬元 須先扣繳10%稅款

中央社/ 2015.12.20 00:00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0日電)歲末年終,上班族最期待年終獎金與尾牙抽獎。國稅局提醒,領取年終超過新台幣7萬3000元時,須先扣繳5%稅款;抽中2萬元以上的獎品,須先扣繳10%稅款。

國稅局表示,年終獎金不屬於每月給付的薪資,是否預先扣繳,取決於金額是否已達起扣標準。根據今年度的扣繳標準,金額若在7萬3000元以下可免扣繳,若超過,就得扣繳5%稅款。

舉例來說,民眾今年領到10萬元年終獎金,超過7萬3千元的起扣點,因此必須扣繳5%稅款,也就是5000元。不過民眾不要以為這個稅款是國稅局多收的稅,明年5月綜所稅申報時,這5000元可列為「可扣抵稅額」,從所得總額中扣除。

而當上班族在尾牙抽中大獎,獎品價值若超過2萬元,也要先扣繳10%稅款。

國稅局表示,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抽獎活動,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的「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舉例來說,員工抽中價值60萬元的汽車,則公司應以購買該汽車的金額60萬元按10%扣繳率扣繳稅款6萬元,並依規定填發扣繳憑單給中獎員工。

此外,年節時期民眾常合資買彩券、刮刮樂試手氣。財政部表示,彩券獎金在2000元以下可免扣繳;超過2000元則須按全額扣繳20%。由於彩券獎金採分離課稅,扣繳時即視為完稅,5月申報綜所稅時不須列報,且彩券獎金的扣繳稅款,也不可作為可扣抵稅額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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