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薛男為雪警隊警務員,擔任承辦人、規劃在雪警隊辦公廳舍及員工宿舍周圍廣場植樹,在民國102年1月間獲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核撥桂花300株、肖楠100株、山櫻花50株、台灣櫸100株,共550株樹苗。
薛男在同年3月初欲前往新竹林管處南庄苗圃領取樹苗,卻未在登記簿「外出事由」欄位,據實填寫「前往領取樹苗」、「公出」,而虛偽填載「體訓」;當天駕駛自家箱型車載雪警隊1名技工前往苗圃,在取得部分樹苗後,擅自處分,將其中桂花34株、山櫻花19株贈與苗栗縣大湖鄉的一家農莊業主,另桂花約100株卸在自己母親的土地。
薛男在幾天後,獨自駕車前往苗圃將剩餘核撥樹苗載走(兩次共計取走550株),只將桂花19株、肖楠4株按原簽種在雪警隊隊部周邊,其餘贈與友人外,剩下全種在母親的土地上。薛男總計侵占527株,巿價約新台幣2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