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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明訂工程採購付款期限

中央商情網/ 2015.12.18 00:00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015年12月18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增訂工程採購的程序規定。政府機關一旦驗收合格、接到請款單,應在15個工作天內付款。若要向上級機關請款,期限為30天。

三讀條文參考行政院頒訂的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增訂政府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的付款及審核程序。政府採購案要求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政府機關應在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證明後,在15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並在接到請款單後15個工作天內付款。

此外,修法也擴大履約爭議時,廠商提出強制仲裁的適用範圍。現行法規定,工程採購案在申訴委員會調解不成時,廠商可以提付仲裁,政府機關不得拒絕。三讀條文擴大適用範圍,納入勞務採購中的「技術服務採購」。未來工程採購和技術服務採購申請調解時,審議委員會必須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如果政府機關不同意,廠商提付仲裁,政府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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