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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三法三讀修法 商業置入行銷法制化

中央社/ 2015.12.18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8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廣電三法部分條文,重點包括黨政軍維持零持股、購物頻道納管及商業性置入性行銷法制化。違反商業性置入性行銷相關規定,明定相關罰則。

院會下午三讀修正通過廣電三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與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前項所定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2年內改正。違反這項「黨政軍零持股條款」者,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新增條文規定,衛星廣播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節目。

衛廣法增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不得於新聞報導及兒童節目為置入行銷。

修法著眼引進資金活水,開放商業置入性行銷,修正後衛廣法與廣電法規定,得為置入性行銷的節目類型、新聞報導、兒童、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節目的認定、節目與插播廣告的明顯辨認與區隔、置入性行銷置入者與贊助者揭露訊息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違者電視事業可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廣播事業處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院會通過兩項附帶決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重新討論有線電視分組付費辦法,並於6個月內訂定,送立法院審查;此外,有關無線台必載議題,在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前,依現行NCC函釋維持現狀,等全面數位化後再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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