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具草案的行政院大陸委會表示,目前他國海、空運事業在香港、澳門經營得於互惠原則下減免稅捐,而台灣海、空運事業在香港、澳門因無減免稅捐法據,須負較高賦稅成本,相對處於不利的國際競爭地位。
草案新增條文明定,台灣地區海、空運事業在香港或澳門取得的運輸收入或所得,及香港或澳門海、空運事業在台灣地區取得的運輸收入或所得,得依台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協議事項,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的所得稅及營業稅。
擬具草案的行政院大陸委會表示,目前他國海、空運事業在香港、澳門經營得於互惠原則下減免稅捐,而台灣海、空運事業在香港、澳門因無減免稅捐法據,須負較高賦稅成本,相對處於不利的國際競爭地位。
草案新增條文明定,台灣地區海、空運事業在香港或澳門取得的運輸收入或所得,及香港或澳門海、空運事業在台灣地區取得的運輸收入或所得,得依台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協議事項,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的所得稅及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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