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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擴大追討不法利益對象

中央廣播電台/蕭照平 2015.12.17 00:00
立法院今天(17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新法擴大沒收制度適用對象,除犯罪行為人外,自然人、法人及第三人都將可以成為追討對象。

先前「大統長基混油案」遭扣新台幣18.5億的不法所得無法沒收,引發輿論不滿。這是因為現行刑法對沒收的規定只針對犯罪行為人,因此,如果第三方輾轉取得不法利益,法院就沒有法源可以追討。

為了彌補刑法的漏洞,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擴大沒收不法所得對象的範圍,把犯罪行為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都列為沒收對象。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說:『(原音)它是可以對法人跟第三人去進行的,所以這次修正裡面特別提到,就算不是犯罪行為人,是法人也好、是第三人也好,都可以去沒收。』

李貴敏也指出,如果無法精算不法所得,新法也明令可以採用估算方式執行;此外,新法也修正沒收制度的獨立性,未來不一定要有主刑,沒收可以單獨執行。李貴敏說:『(原音)比如說刑事追訴有追訴期間,追訴期間經過後,你對犯罪行為人不能處罰他,但你可以單獨宣告沒收;另外一種是犯罪行為人死亡,現在規定是不可以對他處理沒收,但這法通過後,將來對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得部分,即便你對犯罪行為人不能追訴,你還是可以單獨宣告沒收。』

李貴敏強調,針對犯罪行為人的海外資產,新法也賦予單獨沒收的權力;換言之,已故軍火商汪傳浦在海外的不法所得也可以全數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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