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驗案件委由海關及地方政府取樣:進口酒類檢驗除屬先行放行之案件,改由地方政府協助取樣外,其餘檢驗案件,由海關協助取樣,並列為海關之貨物查驗通關查驗案件(C3)。
二、進口業者以「先報驗、後報關」方式申請查驗:為配合實務作業,進口業者應先向財政部(國庫署)申請進口酒類查驗,並經財政部電腦系統核判查驗方式(受理完成)後,再向海關報關投單。
三、依實際檢驗項目收取查驗費:基於使用者付費及成本填補原則,修正原採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者查驗費「從價計算」之規定,改依實際檢驗項目收取查驗費。(各項收費數額如進口酒類檢驗收費基準表)。
四、有關進口酒類相關資訊,請隨時至國庫署網站/主題專區/進口酒類查驗業務/最新業務公告查看,如有疑問,亦歡迎電話洽詢。
附件:進口酒類檢驗收費基準表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家葳
聯絡電話:(02)2397-9491轉分機520
訊息來源: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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