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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保障精障者任估價師工作權

中央社/ 2015.12.16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不動產估價師法,未來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兩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才能決定是否繼續擔任不動產估價師。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8條原規定,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就不發給開業證書;已領者,撤銷或廢止其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引發外界質疑過度限制人民職業自由,因此,行政院與前民進黨籍立委林佳龍分別提出修法案予以補正。

三讀條文修正第二款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請兩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不發給開業證書;已領者,撤銷或廢止其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

條文也規定,註銷開業證書者,在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法規定,請領開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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