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明治時代所制訂的民法規定,離婚後的男女,只有女方在離婚後6個月內禁止再婚,主要是為了防止夫妻離婚後所生下的孩子歸屬引起紛爭。
住在日本岡山縣的1名女子認為「這是違反憲法所保障的男女平等」,因此向法院提出控訴,要求國家賠償。
最高法院大法庭的法官寺田逸郎今天做出判斷認為,民法禁止婦女離婚後6個月內再婚的規定違憲。但不同意國家需賠償。
法官認為,現代的科技有助於釐清孩子究竟是誰生的,規定女性離婚後6個月內不能結婚期限過長。
另外,有關「從夫姓」的問題,也就是依法女性嫁人之後,自己的姓改為丈夫的姓,這也是明治時代以來沿用的民法規定。住在東京等地的5名男女認為,這違反憲法規定的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平等,提出控訴,要求國家賠償。
今天寺田逸郎做出判斷,認為民法「從夫姓」,並沒違憲。這也是最高法院法官首度對此法做出判斷。
法官認為,從夫姓的情況在日本的社會已約定成俗,應受到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