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三讀 敏感資料非必要不能取得
中央廣播電台/蕭照平
10 年前
立法院今天(15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三讀條文明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除非是公務機關執行業務、當事人已經公開或學術機構基於研究目的且揭露方式無從辨識等措施,否則不得違法蒐集,違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比起2012年施行的個資法,新修訂的條文將進一步保障個人隱私。
李貴敏說:『(原音)因為按照現行法的規定,公務機關以及非公務機關對於你的資料,只要他認為法律上調查有需要的,他都可以取得,可今天這通過這時刻,將來除非是有實際上的、事實上的、法律上規定的,一定需要的,還有對於你的識別已經排除掉的,否則他是不可以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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