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銀工會總部抗議 元大金3點聲明 認為工會搞錯對象
針對大眾銀行工會赴元大金控總部抗議,元大金15日也發布3點聲明指出,工會抗議訴求對象應是大眾銀行,也希望大眾銀董事會能在考量股東權益與員工權益的平下,與工會進行協商。同時,元大金也質疑工會訴求基礎何在,因為在信賴工會與公司已達成的「團體協約」為基礎下。才與大眾銀達成併購協商,之後也同意大眾銀提出工會協商方案,再提高員工的權益保障條件。
元大金指出,已同意大眾銀行給予員工權益的保障,並已簽署相關契約,元大金為雙方併購契約之相對人,並非工會訴求的資方對象,因此,工會訴求對象應為大眾銀行,也希望大眾銀行董事會能在考量股東權益與員工權益的平衡下,可與工會進行協商。 此外,元大金也質疑大眾銀工會的抗議訴求基礎。元大金說明,工會在103年3月即與大眾銀行就未來併購時應給予員工的權益,提供高於法令規定的條件,並完成「團體協約」的簽署。
元大金在併購案協商時,基於信賴該「團體協約」為工會的訴求,工會並已與公司簽署正式的「團體協約」,為保障員工的工作權,於併購後3年內,除繼續延用大眾銀行原有的規章、制度外,並將「團體協約」的優惠保障條件納入雙方之併購契約,除針對全員予以留用外,並給予工作權的完全保障。 之後針對工會在「團體協約」外的訴求,元大金也同意應大眾銀的請求,再提高員工權益的條件,於銀行合併後3年內,每年辦理員工優惠離職方案,條件比照「團體協約」的優惠條件,並由雙方簽署增補協議,而有關工會幹部的權益並同意按工會法的規定,予以保障。 元大金強調,基於信賴大眾銀工會與公司已達成的「團體協約」為基礎,與大眾銀行達成併購之協商,嗣後並同意大眾銀行提出的工會協商方案,再提高員工的權益保障條件,不知工會訴求的基礎何在? 不過,元大金也強調,對工會訴求員工權益的立場予以充分尊重,只是元大金與大眾銀行均為上市、上櫃公司,具有廣大的股東,同時必須考量股東的權益問題,需在股東權益與員工權益之間取得一定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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