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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盲犬是視障者「雙眼」 拒絕進入可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開罰

大成報/ 2015.12.14 00:00
【大成報/記者廖宥婷/台中報導】近日傳出客運司機拒載導盲犬事件,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提醒,拒絕導盲犬進入觸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將限期請業者提出改善,未改善可處最高5萬元罰鍰,並命令接受4小時講習。

導盲犬的功能就像視障者的眼睛,是協助安全行走的工作犬,而非一般寵物。社會局表示,導盲犬於工作中會配戴「導盲鞍」。另外,由寄養家庭或專業訓練人員訓練中的導盲犬及幼犬,則會身著紅背心,並配有識別證件,皆應有進出公共場所的權利。

社會局呼籲,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包括餐廳)、大眾運輸工具及公共設施之負責人、業者、使用人等,皆不得拒絕工作或訓練中之導盲犬及幼犬自由出入,或附加出入條件,如收取清潔費、限制於店內特定空間等,若有違反,將依法查辦。

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社會局可依法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並命其接受4小時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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