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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氣候協定關鍵要點

中央社/ 2015.12.13 00:00
(中央社巴黎12日綜合外電報導)在巴黎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1次締約方會議(COP21),與會的195國代表今天通過遏阻全球暖化的歷史性巴黎協定。

以下是巴黎協定的關鍵要點:

★長期目標:巴黎協定的長期目標是確保全球升溫抑制在「遠低於」攝氏2度,並「努力」讓升溫抑制於攝氏1.5度。全球均溫已較工業時代前升高約攝氏1度。為達成前述目標,各國政府承諾「儘早」致力遏止溫室效應氣體排放。協定表示,至2050年以後,人為排放應削減至森林和海洋能吸收的水準。

★排放目標:為達成長期目標,各國同意訂定每5年減排目標。超過180個國家已提出自2020年起的首個週期減排目標,僅已開發國家被期待必須嚴格減排,開發中國家則「鼓勵」它們辦到,因為它們的能力將隨時間演變,僅期待它們隨著經濟發展,致力抑制排放增長。

★檢討目標:初期目標不足以讓全球走上達成長期溫度目標的軌道,因此巴黎協定要求各國政府於未來4年檢討它們的目標,看看能否「升級」目標。那不是要強制各國政府加深減排,而是期望它們有能力如此做,如果可再生能源變成更負擔得起的話。

★透明度:未達成本身排放目標的國家不會受懲罰。但巴黎協定包括透明度規範,協助各國兌現它們的承諾。協定規定各國必須通報他它們的排放量以及減排努力,但對「有需要的」開發中國家,容許若干「彈性」。

★資金:富國必須繼續提供金援,協助窮國減排和適應氣候變遷。巴黎協定也鼓勵其他國家自願貢獻,這為諸如中國大陸等新興國家做出貢獻鋪路,即使它們無義務如此做。巴黎協定本身未明定金額,但富國先前已承諾,至2020年前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氣候金援。

★損失與損害:巴黎協定納入承認氣候相關災害的「損失和損害」條款,這是受海平面上升威脅小島國家贏得的勝利。美國長期以來一直反對巴黎協定處理此議題,擔心會導致極端氣候損害相關索賠。最終結果是,協定納入此議題,但特別註明損失與損害不涉及責任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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