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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三讀 區別醫師與法醫師專業

中央廣播電台/蕭照平 2015.12.11 00:00
立法院今天(11日)三讀通過「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未來醫師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檢驗與剖屍業務。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法醫師與醫師的專業不同,如果醫師經過專門考試與訓練,還是可以投入法醫工作。

「法醫師法」制定和施行已將近10年,為了健全法醫師制度,立法院11日三讀通過「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

新法刪除檢驗員自「法醫師法」施行屆滿12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檢驗屍體業務的條文,以確保檢驗員的工作權益;不過,檢驗員必須持續進修,以提升相驗品質。

新法也確立法醫師的專業,明令12月29日起,醫師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檢驗、解剖業務,但若遇重大災難事故,或離島偏遠地區遴用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後,人力還有不足,醫師便可執行法醫業務。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說:『(原音)原來在民國94年(2005年)制定時候就有規定,本法經過施行後,經過9年的過渡期間,9年時間到了,所以這次讓它回歸法醫師的專業,所以這裡特別開了艱困地區,包括離島還有所謂這些艱困地區,因為人力不足,所以由醫師繼續兼任。』

不過,國民黨立委蘇清泉不滿這次修法結果,認為是戕害醫師專業與權益,為此還在三讀後發言譴責。蘇清泉說:『(原音)當法醫不具備醫師資格還算法醫嗎?而且還可以進行對活人的性侵、兒虐、流產、精神等臨床鑑定。』

尤美女進一步澄清,包含性侵等專業鑑定還是交由醫師或「專科法醫師」才可以執行,但法務部還沒有對「專科法醫師」提出辦法,所以目前沒有這項疑慮。尤美女強調,法醫師是有別於醫師的專業人員,因此歡迎醫師經專門考試與訓練後,再投入法醫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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