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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賣餐飲券 資本額需3千萬

中央社/ 2015.12.11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1日電)台灣人愛美食,餐飲禮券盛行。消基會提醒,明年起,相關定型化契約等規範修正內容上路,不僅券上要載明履約保障機制,賣餐飲禮券業者資本額需新台幣3000萬元,以利保障。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召開「新法降臨,保障加倍!餐券定型化契約修正案大解析」記者會,整理出4大修正,可強化消費者權益受保障。

消基會指出,明年上路的「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4大革新,一、不僅必須在禮券上記載履約保證機制,並要強制發行人提供足額的履約擔保;履約擔保期限為1年,逾期,不得向金融業者請求付款,但仍得向廠商請求。

履約保證機制計 3種,包含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禮券收取金額存入金融機構信託帳戶,以及其他經衛福部許可,並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同意的履約保證方式。

二、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得發行禮券,但是明年起,發行人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3000萬元,且除載明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的名稱、地址與電話外,發行人必須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金或是開立信託專戶,以確保提供足額保障。

三、禮券毀損或變形時,無記名禮券仍可辨認,得請求交付商品、服務或換發,換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台幣50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100元。記名紙券、磁條卡、晶片補發收費與前述一樣。

四、發行人必須將退款方式記載在禮券上,且不得記載消費者請求退回禮券,並返還價金時,得加收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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