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王姓交通員警在三年前受理一名人妻的車禍事件,卻在事後帶人妻到摩鐵裡「深談」,人妻的許姓老公跟監後報警抓姦,但是未查有通姦事宜,後來許姓人夫氣不過仍怒告王男妨礙家庭,後來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理;但針對民事部分,法院認為王男深夜帶著許妻到摩鐵非常啟人疑竇,並且侵害許男的配偶權利,昨天判處王男應賠償20萬元。 據《自由時報》報導,許妻這場車禍發生在三年前,後續事件由王姓男員警承辦,沒想到倆人似乎擦出愛的火苗,許妻的老公察覺後開始跟監,發現王男帶著自己的老婆在深夜狀似親密地進入摩鐵,許姓人夫見狀立刻報警,但是房門一打開,卻發現兩人衣著完整。 後來許姓人夫還是控告王男妨礙家庭,王男則答辯許妻是保險業務,倆人只是業務以及客戶之間的關係,並非男女朋友,當天陪同許妻入住摩鐵只是因為許妻因公必須外宿,自己才會介紹她前往該摩鐵投訴,倆人當時在房間內只有聊天,並沒有踰矩、發生關係。後來王男又改稱許妻曾經向自己反映丈夫有家暴行為,才會拜託自己介紹摩鐵投訴,而且他們夫妻關係早已經相處不睦,與自己毫無關係。 結婚七年的許氏夫妻在103年3月7日向法院申請調解離婚,而開房間事件則發生於同月27日,雖然當時已經申請調解離婚,但是法律上許妻仍是已婚身分。經過高等地方法院審理之後,認為王男明知許妻已經結婚,仍在103年3月27日的深夜還帶她去摩鐵開房間,整整50分鐘孤男寡女共處一室,許妻則陳述當時倆人在房間內或坐或臥聊天;法官審酌案情,認為從王男、許妻之間的互動情形已經逾越一般朋友關係,法官還表示,如果許妻真的向王男投訴自己被家暴,那應該將她轉介到家暴中心或社福單位才合理,帶人妻去摩鐵開房間,一點都不符合常理;綜上所述,高等法院認定王男確實侵害許男的配偶權利,判王男要賠償20萬元。於同年5月15日,許姓夫妻辦妥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