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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洧: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正104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2.10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事實發生日:104/12/102.原公告申報日期:104/05/12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原於104年05月12日公告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本公司於104/12/10董事會決議變更本公司104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修訂前之辦法:三、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之股數(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四、發行總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額為新台幣30,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發行普通股3,000,000股。五、發行條件針對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既得條件、發行股份之種類及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規範如下:(二)既得條件:本辦法所授予之員工權利新股於授予日起四年間每年平均既得25%。於授予日起持續在本公司任職屆滿各週年,且達成公司績效及個人績效之員工,可分批既得25%。修訂後之辦法:三、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之股數(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四、發行總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額為新台幣23,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發行普通股2,300,000股。五、發行條件針對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既得條件、發行股份之種類及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規範如下:(二)既得條件:本辦法所授予之員工權利新股於授予日起四年間每年平均既得25%。於授予日起持續在本公司任職屆滿各週年,且達成公司績效(公司為淨資產)及個人績效之員工(A.年度考核/季考核須達甲等(含)以上或 B.依據獎懲辦法核定之人員),可分批既得25%。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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