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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通水管失明 判海軍國賠185萬

中央社/ 2015.12.09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9日電)前海軍陸戰隊徐姓士兵4年前用滅火器疏通排水管,慘遭滅火器噴管反彈擊中右眼失明。最高法院判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應國賠新台幣185萬元定讞。

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指出,徐男19歲時服義務役於海軍陸戰隊忠誠營區,他在民國100年11月間為了疏通阻塞的排水管,拿過期近10年的滅火器噴洗手台,結果慘遭滅火器噴管反彈擊中右眼,大量出血而不幸失明。

他傷後訴請國賠,認為部隊管理鬆散,案發當天,他是根據先前老兵指導而行事,他不知道危險、當天又沒有幹部或資深士兵在場監督、教導而發生意外,部隊軍官理應負責。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軍中幹部、老兵過失違法及怠於執行職務導致意外發生,但老兵事前有告知應有4人在場才能用滅火器,況且當天同袍勸阻,徐男仍執意行事,雙方應各負一半過失責任,考量徐男傷勢、部隊軍官的過失,判決海軍司令部應賠償185萬餘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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