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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服考績丙等 可提司法救濟

中央社/ 2015.12.09 00:00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9日電)公務員若不服年終考績被打丙等,過去只能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申訴、再申訴;不過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將可提復審,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

保訓會統計,近年來行政機關公務員年終考績被考列丙等的人數,從99年接近3百人,到民國102年及103年動輒400到500人以上,而每年考績被列入丙等的公務員,約有10%到15%會向保訓會提出救濟。

公務員年終考績評定共分甲、乙、丙、丁四個等次,考績考列丁等的效果為免職,屬於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的行政處分,可以向保訓會提出復審,如果不服復審決定,還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而過去公務員考績考列丙等,保訓會認為不影響公務人員的身分關係,屬機關對內部人員的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提出申訴、再申訴,也就是一旦保訓會做了決定,當事人不得再爭執。

不過今年8月25日最高行政法院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指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的升官等訓練,對於公務人員晉敘陞遷等服公職的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

保訓會同意聯席會議的見解,認為最高行政法院此一決議,正符合考試院擴大復審救濟範圍,保障公務人員權益的政策目標,

保訓會隨即於今年10月7日召開的委員會議中,將考績丙等事件改依復審程序審議決定,也就是公務員考績考列丙等,可向保訓會提出復審,若對結果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保訓會官員表示,已經行文通知全國各機關,若有公務員不知道新規定而提了申訴、再申訴,保訓會也會改成對當事人較有利的復審程序。

保訓會表示,考績丙等由再申訴改依復審程序審理,並不會增加保訓會業務處理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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