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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禁任何人公布性侵被害人姓名

中央社/ 2015.12.08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8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任何人都不得公開或揭露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及可辨識身分的資訊,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萬元的罰鍰。

有鑑於科技進步、網路生活化,為避免性侵害被害人遭肉搜或遭不當網路留言或複製媒體報導所傷,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現有僅規範媒體的法條擴大範圍到任何人。

通過條文中明訂,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性侵害被害人的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違反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而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也不得報導或記載有性侵害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修正條文也新增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官認為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員在場協助詢(訊)問,並得透過單面鏡、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

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表示,15年來發生在監獄及看守所的性侵案件共有86件,本次修正特別也把矯正人員列入到性侵通報義務的範圍中,希望以後監所內若有性侵案發生時,能在第一時間通報,讓被害人能得到輔導及法律協助,並啟動整個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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