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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賄選門檻」 陳亭妃:應以行為和動機當作依據

NOWnews/ 2015.12.07 00:00
記者邱明玉/台北報導

新北市瑞芳區新峰里里長當選人黃茂峻遭控贈送120元伴手禮行賄里民,基隆地檢署偵辦認為120元不致影響選民投票意願,做出不起訴處分;但基隆地院民庭法官認為法務部曾訂定「30元賄選門檻」,且台灣選風敗壞,認為賄風不可長,判黃當選無效。對於院檢不同調,民進黨立院黨團書記長陳亭妃今(7)日表示,應該還是以行為和動機當作依據,否則如果以價格來當標準的話,會讓候選人容易有被汙名化或被誤解,這部分恐怕會變成選舉當中的手段。

陳亭妃說,地檢和地院似乎在很多案子上,看法有很多的不同,到底標準在那裡?確實應該要有一樣的標準,才能讓候選人能夠有一個依據。

至於「30元賄選門檻」部分,陳亭妃認為,因為物價飛漲,確實30元的標準有點過低,希望是以限制行為的方式,而不是以價格做為標準,如果文宣品只是宣傳作用,要把它認定超過30元就是賄選,這又太過了,如果實質是用送禮的方式,即使不是30元以上或以下,都已經是行為犯了,所以應該是以行為和動機當作依據比較好,否則如果以價格來當標準的話,會讓候選人容易有被汙名化或被誤解,這部分恐怕會變成選舉當中的手段。

對於國民黨立委參選人蔣萬安團隊在重陽敬老聯歡活動贈送「高級禮品」作為摸彩獎品,中秋節活動還送上高級電扇、腳踏車,對手潘建志質疑蔣涉嫌賄選,呼籲檢調調查。對此,陳亭妃說,如果大家通通有獎,每個人都收到禮的話,就是意圖利用送禮來達到目的,如果是單一摸彩品,是否有到達這個摸彩品會讓人想投票給這個候選人,這就是行為認定,這要劃分清楚,讓候選人有所依循,所以行為認定是最重要的。

國民黨立委盧嘉辰則說,他認為「30元賄選門檻」應該調整,與時俱進,30元現在連「買個便當都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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