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1款1.事實發生日 :104/12/032.發生緣由: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派員稽查本公司金福廠區,發生作業區防護設備部分破損造成有機溶劑刺鼻異味散布於空氣中。經環保局審酌認定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依規定裁罰新台幣10萬元及環境講習。3.處理過程:儘速改善及加強污染防制方法,以符合規定。4.預估可能損失:無。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將依規定進行改善並檢具改善完成之證明檔案向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報請查驗。7.其他應敘明事項: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於104/11/30發文。本次罰鍰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