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委會今天審查保險法修法,此次修法焦點為第146條之5,放寬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時,可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以利其落實資金運用相關風險控管機制。
不過,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林淑芬擔憂,放寬保險資金投資後,公建及社會福利事業恐財團化,堅持不放寬保險資金投資公建及社福事業,該項修法在無法取得共識下,最後經主席潘維剛宣布保留送院會協商。
此外,台灣團結聯盟立委葉津鈴等17人提案修正保險法第34條,增訂經法院判決或和解而延遲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百分之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委黃天牧表示,現行規定為給付遲延利息10%,已較民法的5%及現行儲蓄存款不到2%的利率為高,應具懲罰及督促保險業從速依約給付效果。
在獲得共識後,保險法第34條條文文字修正為,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1分,變更為年利百分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