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4/11/272.發生緣由:本公司配合電廠更新改建計畫等事由,自105年1月1日起變更大林電廠等單位部分設備之耐用年限,以反映設備真實耐用年限,合理分攤成本,此估計變動預計使105年度之折舊費用淨增加5.6億元。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依規定業經104年11月2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公告申報,並提報本公司105年6月股東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