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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23槍擊斃仇家 嫌犯不適用自首規定

中央社/ 2015.11.27 00:00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7日電)嘉義縣洪姓男子9月被控持制式雙槍,開23槍擊斃仇家黃姓男子,承辦檢察官認為,洪男雖符合自首要件,但內心非真心悔悟,不適用自首規定,依殺人罪起訴,並求處無期徒刑。

嘉義地檢署今天發布起訴書指出,洪男今年9月2日晚上駕車到嘉義市北港路一家汽車音響行,持制式手槍走向店內,朝剛要走出店門的仇家黃男開槍。

洪男右手持槍連扣板機開12槍,手槍彈匝子彈用盡,造成黃男身體、四肢中彈,倒地爬行時,為避免黃男爬離現場,再以左手持槍朝黃男連開11槍,彈匣子彈用盡,黃男身中18槍送醫不治。

檢警調查,洪男6月間在一處KTV,與黃男的小弟發生互毆傷害糾紛,7月間,洪男的小客被砸,懷疑是對方所為,後來,雙方在嘉義縣水上鄉狹路相逢,爆發衝突,洪男曾向黃男開槍,但未傷到人,事後,洪男主動投案。

承辦檢察官江金星表示,洪男在開槍打死黃男後,隨即駕車前往警分局聲稱已開槍殺人,雖然有符合自首要件,但似乎一切都「準備」好了,不僅帶著行凶的2把制式手槍,身上也有僱請律師的新台幣10萬元現金。

江金星指出,洪男心態是預期自首可以減輕其刑,並非犯案後內心有所悔悟,依據刑法自首部分的新修條文,洪男並不適用自首減輕其刑的規定,已有長期與社會隔離的必要,建請處以無期徒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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