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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限縮競業條款不得逾2年

中央廣播電台/劉玉秋 2015.11.27 00:00
為避免競業禁止條款遭到業界過度延伸,影響勞工就業權,立法院院會今天(27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對企業與勞工間的「競業禁止條款」做出一定程度限縮,明訂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且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有合理補償。

近年企業濫用競業禁止條款的案例層出不窮,為避免競業禁止條款遭到業界過度延伸,藉由鉅額違約金限定員工不得跳槽,影響勞工就業權,立法院院會(27日)三讀通過修正「勞動基準法」,比照公務員服務法的「旋轉門精神」,對企業與勞工間的「競業禁止條款」做出一定程度限縮。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訂,若不符合勞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者,雇主不得與勞工訂定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約定,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也不得逾2年,且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的損失也應有合理補償。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江惠貞說:『(原音)禁止期間、區域跟活動範圍跟對象一定要明確規範,而且期限不能過長、不能超過2年。你沒有去規範它那就變成我一輩子就被競業、被禁止,不能在相關的公司行業跟產業工作,我不就被斷了活路了嗎?』

同時,三讀通過的條文也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對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能不利變更;若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協助,並需考量勞工家庭的生活利益。

另外,由於現行法令僅禁止15歲以上、未滿16歲的童工從事繁重及危險工作,但對於16歲至18歲之人有保護不周的疑慮,這次修法也通過將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列入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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