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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大型百貨量販應提供親子車位

中央商情網/ 2015.11.27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015年11月27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明訂在孕婦和親子家庭常前往的特定場所,如大型百貨公司及量販店等,設置親子廁所及提供親子、孕婦停車位。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可藉此打造友善便利的育兒環境,嘉惠孕婦及親子家庭。

據環保署統計,截至今年4月底止,全國列管之親子廁所僅126間,平均1萬1142名幼兒才分到一間親子廁所,而育兒家長停車時需拿取嬰兒車、抱孩童上下車也需較大停車位,但因缺乏法源依據,導致親子廁所及停車位在國內未能普及,導致育兒家長與孩童外出,常遭遇設施或空間不友善之不便。

根據院會上午修正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33條之1規定,未來公家機關、車站機場、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及量販店,及觀光遊樂園區等特定場所之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的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未滿50個停車位停車場應保留1個,未滿25個則不在此限。

王育敏強調,基於便民考量,已建議交通部,未來孕婦及幼童家長可分別出示由衛福部國民健康署核發的「孕婦健康手冊」與「兒童健康手冊」,作為使用孕婦及親子停車位的識別憑據,避免繁瑣的事前申請或身分認證手續,造成準媽媽和家長的不便。

另外增訂第33條之2則規定,樓地板面積在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車站機場,及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量販店,以及設有兒科病房的區域醫院、觀光遊樂園區等地,應規畫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台等相關設備。

王育敏指出,考量親子廁所盥洗室的設備項目、規格、相關商品標準(如給幼兒使用的小馬桶、小洗手台等)的訂定及宣導工作,需要較充裕的時間來籌備規劃,特別訂定2年的日出條款,本條將在公布後2年才正式施行。

根據增修的第90條之2規定,各指定場所的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若未依法設置孕婦及親子停車位、親子廁所,一律先輔導改善,未改善者才處1萬元至5萬元罰鍰,且相關罰則分別訂有3年(孕婦及親子停車位)和5年(親子廁所)的日出條款。

王育敏表示,這次兒少法修法的過程中,曾遭遇不少阻力。例如有在野黨立委擔心可能會與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無障礙廁所產生競合。為了減低疑慮,決定將新法的適用範圍,限縮在孕婦和親子家庭較常前往的場所,強調先上路施行,未來再視執行成果研議是否擴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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