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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案宣判延後 台新金:靜候法院判決 籲財部勿再混淆視聽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5.11.27 00:00
針對彰銀(2801-TW)經營權爭議,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延後彰銀案宣判日期,於12月23日再召開辯論庭,台新金(2887-TW)再度發表4點聲明強調,與財政部間的歧見,應靜候法院之判決,財政部不應一再於媒體放話、混淆視聽,以彰法紀。

財政部日前發出新聞稿表示:2005年7月5日公告公函,是基於公股管理機關立場,就彰銀增資案所做之政策說明,並非對特定人表示承諾。

對此,台新金指出,針對台北地院取消原訂25日宣判台新金對財政部提起的民事訴訟案件,並訂於12月23日再召開言詞辯論庭一事,財政部指稱94年7月5日公告「是基於公股管理機關立場,就彰銀增資案所做之政策說明,並非對特定人表示承諾」,明顯與事實不符。

台新金指出,就94年7月5日公告明載,「本部(財政部)並同意支持所引進之金融機構(即得標人,亦即本公司)取得彰化銀行之經營權,使該金融機構(即得標之本公司)確實得以主導彰銀之管理經營」。

至於財政部表示,94年7月21日函文「係配合彰化銀行該次增資案,向該行說明財政部之公股管理方向」,但台新金認為,實際上,財政部在公函明載:「財政部同意於增資完成後,經營管理權移由該策略投資人(即台新金)主導」、「同意支持得標投資人取得過半數董事及過半數監察人」、「財政部持股在未出售前,如得標人仍為最大股東者,本部將不改變由最大股東(即台新金)主導該行經營權之政策」。

台新金也強調,台新主張依94年7月5日公告及94年7月21日公函的內容,財政部(彰銀第二大股東)已與台新(彰銀最大股東)成立股東間的契約關係,此正是台新請求法院判決的重要事項之一。

台新金還說,對於財政部在去(2014)年彰銀股東臨時會中,發動元大寶來證券主導其他15家券商一起向彰銀股東強力徵求委託書,且將所控制的選票統一配票(當選之每席董事得標率均為8.5%),才能取得彰銀4席普通董事,此正是財政部違約的明證,絕非財政部所稱「彰銀個別股東以其意志自行投票的結果」。

台新金強調,相信交付委託書予財政部的彰銀股東,尤無支持財政部統一配票以致造成「彰銀實質公營化」的意願,此種選舉結果,與這次股東臨時會是由何人擔任會議主席,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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