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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市府訴訟案過多影響市政 林市長:該和解就和解 該仲裁就仲裁

中央社/ 2015.11.25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1125 16:38:58)自2013年至今,市府累計訴訟案件共1801件,為全力拼市政,避免花過多時間在訴訟上,市長林佳龍24日要求市府法制局、研考會等相關局處調查並控管,鼓勵業務局處對該和解的訴訟案就應和解,該仲裁就仲裁,不要花太多時間訴訟,市府對此將訂定目標進行改善。

林市長表示,江議員的建議確實指出了行政部門的問題,去年他也曾調查,市府與各業者或承包商打官司,市府敗訴率超過八成;他認為,市府必須管控調查哪些局處經常敗訴,又不願以和解或仲裁方式解決。請法制局與研考會做調查,鼓勵業務局處該和解就和解,該仲裁就仲裁,並訂定目標,具體改善。

法制局長陳朝建表示,市府各局處訴訟案件約9成以上都屬民眾不服行政處分經訴願(或異議)後提出的行政訴訟案,局處僅被動應訴,大部分案件並未支出律師費,而是行政機關所配置的法制人員負責。三年以來,實際上有委託律師處理的訴訟案件不到百件,且訴訟結果法院多數維持原處分;其餘國賠或政府採購爭議案件,則多已窮盡國賠協議或採購履約爭議調解程序,雙方協調不成立,才會透過訴訟解決。

針對市府是否支出龐大的律師委託費用?陳局長說明,若將市府累計訴訟案件數1801件,直接乘以每件5萬元的費用計算,得出市府一年9005萬元訴訟費用的數字,這樣的計算方式與實際上並不相符。此外,法制局彙整的三、四百件訴訟案件,都是市府各機關的國賠訴訟、訴願後訴訟及採購爭議訴訟案,幾乎未委請律師處理。法制局本身則無任何訴訟案件。

針對市府各局處的訴訟案,陳局長進一步說明,市府各局處訴訟案件大概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為行政訴訟件,約占9成,屬民眾不服行政處分經訴願(或異議)程序後仍然不服,於是基於憲法保障的訴訟權而提起訴訟,局處僅能予以尊重,並依法應訴;但因為該類案件已經訴願(或異議)程序,通過合法性審查,故法院多數判決機關勝訴。

第二類為國家賠償案件,此類案件通常都經過各局處國賠協議不成立後,才透過訴訟解決爭議;第三類則為政府採購爭議案件,市府有設「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協助處理紛爭,經統計本年度調解成立率高達92.3%,調解成立率冠五都,僅少數爭點複雜之案件因調解不成立,才透過訴訟或仲裁程序處理,100年至今訴訟13件、仲裁8件。

陳局長強調,就上述說明,顯見市府針對各類爭議案件,已積極透過訴願、協議或調解等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來處理。

至於交通局訴訟案數量最多,交通局長王義川也表示,交通局案件主要為裁決處的案件,一年就有600多件,裁決處的案件都為交通違規訴訟,民眾對於違規有異議時,得先向裁決處申訴,結果申訴不滿意,民眾只能依法提出行政訴訟。

王局長強調,交通局有關履約爭議案都先與廠商協調,協調不成再優先送履約爭議調解,訴訟則是最後的手段。(11/24*13)

聯絡人: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

聯絡電話: 04-22289111

訊息來源: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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