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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水災國賠 二審逆轉判高市賠600萬

中央社/ 2015.11.25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5日電)八八水災國賠案,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逆轉,今天改判高雄市政府因未及時通知部分居民撤離,判決市政府應賠償新台幣600萬元。全案可上訴。

2009年8月8日發生的八八風災,原高雄縣那瑪夏鄉南沙魯村李姓居民等6人死亡,遺屬認為是高雄縣府及那瑪夏鄉公所未通知居民警戒,也未劃定警戒區域並強制疏散居民,因此聲請國家賠償2000多萬元。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災害起因為超大降雨量的天災因素,並非公務員故意或過失導致,高雄市政府等被告沒有疏失,判決不用賠償,遺屬不滿上訴。

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水保局已發出土石流紅色警戒,地方政府應依土石流防災作業規定傳達通報,但市政府未有通報資訊及勸導居民撤離的作為,應依國賠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損害賠償責任,應賠償其中4名罹難者的家屬共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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