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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在立法》保障兒少年身心 準性交罪不宜廢

卡優新聞網/李貴敏 2015.11.25 00:00

日前有人提出「廢除刑法第227條」(即:「與幼年男女性交及猥褻罪」)之訴求,引發社會各界激辯。

為保障「性自主」,《刑法》禁止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或「催眠術」等違反個人意願的方式進行性行為。此外,對於「未滿16歲」的兒童或少年,無論是否違反其意願,只要有性交或猥褻的行為,皆構成犯罪,此即《刑法》第227條的「與幼年男女性交及猥褻罪」(或稱「準強制性交及猥褻罪」)。

其立法理由在於:未滿一定年齡的兒童或少年,因心智尚未成熟,無法充分判斷後果,並不具備性自主的能力。考量過早發生性行為可能對其人格及身心發展造成嚴重的後果,只要與其發生性行為,法律即擬制為「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

至於主張廢除此罪者則以部分青少年雖未滿16歲,但心智可能已相當成熟,不應一概擬制其不具有性自主的能力。

然則事實上,法律對於主觀能力的擬制並不少見。舉例而言,《民法》的「行為能力」即不問個人的真實心智能力,而一概規定未滿7歲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20歲的人屬「限制行為能力人」,20歲以上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因法律為事前的抽象規定,對所有情況一體適用,且對於個人內心世界的探求,事實上相當困難,所以不得不基於一定的客觀事實進行擬制。

何況,幼童及少年對於性尚處於懵懂狀態,其真實意願往往更難以認定。因此即使可能有部分例外狀況(例如:未滿16歲而心智異常成熟),法律仍然必須以客觀的年齡,作為主觀能力的擬制。

雖然如此,現行法的設計仍有檢討空間。以德國為例,其刑法雖絕對禁止與未滿14歲的兒童為性行為,但對於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則僅在行為人利用未成年人處於經濟上困窘、毒癮或流浪街頭等「強制狀態」(unter Ausnutzung einer Zwangslage)或「支付對價」與其發生性行為時,才予以處罰。

可見,德國法令針對性自主能力的判斷,並未以「年齡」為唯一的依據。其雖原則上認為14歲至18歲的青少年具有性自主能力,但在自主決定容易被操縱的特定情況下,則否定其性自主能力。

相較之下,國內法令僅規定與「未滿16歲」的男女性交或猥褻構成犯罪,而未考量不同情形與不同人之間,對性的認知及自主能力,可能尚有程度上的差異,而設計細膩務實的法規,似仍有不足?

無論如何,過早發生性行為,可能影響青少年的人格及身心發展,而未成年少女若意外受孕,更可能有小孩教養困難等情況,並衍生後續的社會問題。顯見為保障兒童及青少年的福祉,《刑法》第227條的規定不宜逕自廢除!

另者,站在教育的角度,仍應加強未成年人的情感及性知識教育,才能使青少年在未來的人生中,具備處理兩性關係的能力!

作者介紹:現任立法委員李貴敏,從知名跨國智財、併購、專利的執業律師,一頭栽進國會殿堂,以法學的專業背景,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熱情活力十足的她,不僅在交大科法所、東吳EMBA任教授業,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本專欄固定每週二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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