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4/11/242.違規情形:金管會來函針對元大證券前經理人吳O雲對投資人稱有認購元大金控實施庫藏股轉讓員工之機會保證獲利率達25%,並簽訂投資合同欺騙投資人,使投資人誤信將鉅款匯入其帳戶乙事,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核處應予糾正。4.預計改善措施:就相關改善計劃落實執行中。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