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增加金融機構布局亞洲的競爭力,立法院會24日三讀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簡化金融機構合併程序,並提供4項租稅優惠,以提高合併誘因。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合併租稅優惠包括金融機構因合併而移轉的股票免徵證交稅、移轉貨物或勞務都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因合併而產生的商譽,申報所得稅攤銷年限從5年延長為15年、土地增值稅記存範圍從消滅機構直接使用的土地擴大為消滅機構所擁有的土地。
親民黨立委李桐豪表示,這項修法應該有助於增加金融規模,但最後仍取決於金融機構的決策,以及公營金融機構的態度。他說:『(原音)所以問題就變成說,如果今天金融機構變大,然後要不要布局亞洲,雖然是政府主導政策,可是能不能落實,還要看財政部主管的公營金融機構是不是很積極推動,也要看民間金融機構是否不是只從獲利角度出發,而是從市占率角度出發。』
通過的條文也使合併對價多元化,修正續存機構或新設機構換發消滅機構股東所持股份對價,除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發行新股股份,也可採取不同種類或不同比例其他機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支付消滅機構股東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