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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水下國家寶藏有法可管

中央社/ 2015.11.24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可有效保存、保護與管理中華民國水下文化資產,罰則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文化部表示,經調查周邊海域水下文化資產豐富,無專法可遵循,不僅會造成中華民國水下文資流失,且如外國團體在中華民國海域內任意打撈水下文資也無法規範。水下文資保存法正式施行後,將成為保護水下文資主要依據。

另外,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推動,涉及多項國家安全及國際合作事務,要求文化部1個月內就相關問題的因應策略,會同外交部、國防部及陸委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讀通過條文內容包括水下文資的保護與管理、權利歸屬、所涉海域範圍的處理、在罰則上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及其他相關規定。

文化部表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1年通過「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2009年1月生效,水下文資保存已成為國際趨勢。2006年起委託中央研究院在澎湖等海域調查,截至今年6月,經水下驗證發現具體目標物共79處,其中已辨識確認為沉船等目標物者有15處。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水下文化資產管理保護及違法事項的處理,主管機關得請求海岸巡防機關協助。

條文規定,對於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修復、保護、管理、人才培育及教育宣導工作有貢獻,或經核准進行各類水下資產活動著有績效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陳碧涵在法案完成三讀後發言表示,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通過,是歷史的第一步。國民黨籍立委邱文彥也說,這表徵尊重聯合國公約的精神,擔負台灣保護水下資產的責任,未來希望籌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機構,並建立水下博物館,使台灣展現保護人類資產的亮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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