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飲酒安全及保護青少年 酒品販賣業營業場所明年起應張貼警示圖文
大成報/
10 年前
【大成報/記者曹惟甯/台中報導】為加強保障民眾飲酒安全及保護青少年,中央菸酒管理法修法通過,自105年1月1日起,酒販賣業者應於營業場所出入口張貼「飲酒勿開車.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警示圖文,台中市政府財政局也將主動提供貼紙,並提醒酒販賣業者依規儘早張貼,建立民眾正確飲酒觀念。
市府財政局表示,基於簡政便民,減少業者自行印製的不便,市府印製「警示圖文貼紙」,除主動發放外,也歡迎業者索取。業者如有需要可以透過電話(22214833)、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等方式向財政局菸酒管理科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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