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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汽燃費開始催繳 逾期處300至3000元罰款

NOWnews/ 2015.11.22 00:00
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交通部公路總局表示,將於今年11月底,針對今年7月份開徵尚未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汽、機車車主,以雙掛號寄發催繳通知書,繳納期間自104年12月1日起至31日止。民眾收到催繳通知書後,除可以持繳納通知書至金融機構、郵局、便利商店(統一、萊爾富、全家、來來OK)臨櫃繳納外,亦可透過電話語音轉帳、金融機構實體ATM、網路銀行及銀行公會「e-Bill全國繳費網」(https://ebill.ba.org.tw)點選「交通費-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點選「汽機車-燃料費-汽燃費查詢及繳費」、金融帳戶約定扣款等多元繳費通路(https://www.mvdis.gov.tw)點選「汽機車-燃料費-汽燃費查詢及繳費」、金融帳戶約定扣款等多元繳費通路繳納。

該局提醒有汽車燃料使用費尚未繳納之民眾,於接獲公路監理機關寄發之催繳通知書後,務必儘速於繳納期限內繳納,如屆期未繳納者,依據「公路法」第75條規定,必須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依規定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而未繳納之汽車燃1料使用費,另會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若民眾之老舊機車已不使用,請儘速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以免繼續負擔稅費,公路總局同時提醒車輛完成報廢登記後,係不得再行駛道路,完成報廢登記之車輛,則應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登記之回收業者進行車體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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