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規定,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得審度其內部控制實施的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提案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費鴻泰指出,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OSAI)提出有關審計機關執行內部控制評估作業參考指引,但國內現行審計法的規定沒與國際相關規定同步,因此提案修正規定。
三讀條文將「得」改為「應」。規定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的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現行條文規定,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得審度其內部控制實施的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提案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費鴻泰指出,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OSAI)提出有關審計機關執行內部控制評估作業參考指引,但國內現行審計法的規定沒與國際相關規定同步,因此提案修正規定。
三讀條文將「得」改為「應」。規定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的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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