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檢、警、憲破獲張姓治平專案對象犯罪集團及販毒集團
雲林縣警察局指出,轄內7位治平專案對象、及7位販毒集團成員涉嫌諸多非法,警方於11月17日14時至104年11月18日11時許,會同雲林憲兵隊,在縣內5處場所將其全部逮捕到案,起出第一級毒品大麻1.23公克、二級毒品安非他命5.11公克、棒球棍1支、開山刀1支、90手槍1枝(待鑑定)、行動電話4支、吸食器11組等證物。
全案依刑法恐嚇取財、妨害自由、傷害、組織犯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另有 3名在逃共犯,警方將持續追查中。
雲林縣警察局指出,本案緣起張姓嫌犯要求某被害人加入販毒集團遭到拒絕。張姓嫌犯即率兩位手下持槍將A1強押往雲林縣古坑鄉荷苞村的某處山上,簽具3張面額分別為新臺幣50萬元之商業本票作為抵押,威脅被害人替其販賣毒品後隨即揚長而去。
張姓嫌犯等人共組傳播公司招攬誘騙未成年少女從事坐檯陪酒,且為防止坐檯陪酒小姐脫逃,由張張姓嫌犯唆使該兩位以恐嚇方式、或無償提供毒品方式藉以控制成年少女的行動自由。
張嫌等人於今年5月間為防止兩位未成年少女脫離該公司,張嫌率小弟強行將少女載往位於雲林縣古坑鄉華山村山上一處民宅拘禁,由兩位成員負責看顧,另一名成員則負責下山購買三餐,於拘禁期間,竟無償提供毒品愷他命及俗稱咖啡包之混合毒品予該兩名少女施用,藉以控制渠等之行動自由。
今年7月間,因該集團賴姓成員因停車糾紛,與林姓被害人發生口角糾紛,造成該集團兩位成員心生不滿,告知其張姓老大後,即率5位小弟圍毆被害人致其頭部受傷、左大腿受傷,見鄰居報警眾人始離開現場。
另有陳姓被害人與該集團曾姓成員債款協議,事後曾姓成員同意給予陳陳姓被害人3萬元作為酬庸,並要求將該筆酬庸款項宴請眾人吃飯飲酒。因被害人未將3萬元花盡,引起曾姓成員心生不滿,即告知張姓嫌犯率小弟七、八人前往西螺交流道附近,駕車攔下陳陳姓被害人之車輛後,將其拉出車外圍毆,並砸壞自小客車玻璃窗。
張姓嫌犯另指揮林姓嫌犯及另二名不知名小弟,強押陳姓被害人至莿桐鄉甘厝村公墓圍毆及電擊,致其上唇裂傷、上身及頭部瘀血,眾人隨即駕車逃逸。
雲林縣警局表示,張姓嫌犯等人涉嫌暴力討債並以毒品控制未成年少女從事坐檯陪酒及欺壓善良等不法情事,均已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敗壞善良風俗,並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且苦不堪言。該局員警得知上情遂蒐集相關事證,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宜君、陳靜宜、吳文城指揮偵辦,期間監控該張姓嫌犯為首的犯罪組織集團達4個月。
雲林縣警局於104年11月17日14時見時機成熟,動員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三隊、虎尾警分局偵查隊、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第一隊、雲林憲兵隊等45人、兵分5路; 復於104年11月18日6時再兵分14路、動員警力50人,共計查緝張姓犯罪組織成員6名(包含販毒集團藥頭3人)、藥腳6人到案,全案依刑法恐嚇取財、妨害自由、傷害、組織犯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另3名在逃共犯警方持續追查。
雲林縣警察局長黃明昭指出,張姓嫌犯組織犯罪集團,利用青少年懵懂無知、盲目跟從的個性,招攬青少年加入共組暴力集團,恃強凌弱,警方針對類似黑道幫派利用未成年糾結滋事逞凶之行為,將全力查緝防制,同時希望家長多關懷與約制家中青少年孩子,遠離不良場所、遠離毒品、不加入幫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