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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菲漁業執法合作協定 菲方證實簽署

中央社/ 2015.11.19 00:00
(中央社記者林行健馬尼拉19日專電)菲方高層官員證實,「台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已於本月初在台北簽署,作為台菲海上執法程序的大框架,避免「廣大興」案類似事件重演。

中華民國涉外官員今天表示,台菲漁業執法合作協定已在5日左右簽署,目前規劃最快明天上午會在台北宣布具體內容。

由於APEC峰會正在馬尼拉舉行,菲方不願此時宣布簽約消息,但這位不願具名的官員透露,協定是於11月5日由駐菲代表林松煥和菲律賓駐台代表白熙禮在台北簽字。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理事主席培瑞斯(Amadeo Perez, Jr.)及台菲漁政單位主管擔任見證人。

據菲方透露,協定本文有7條,將避免使用暴力、建立緊急通報系統,以及建立迅速釋放機制等3項已在執行中的重要共識納入規範。

協定含3項附件,有關通報機制與迅速釋放機制2部份,雙方已在同日召開的第1次技術工作小組會議中,將相關共識的具體執行方式,以換函方式採認並納入協定規範。

根據菲方出示的文件,雙方在海上執法時將避免使用暴力,逮捕對方涉嫌盜漁船隻的1小時之前,應先通報彼此漁業局、海巡署與駐外單位。

如果漁船有盜漁事實而被逮捕,涉案漁船若能提出擔保或支付逮捕方法定罰鍰,應於3天內獲釋。

協定的另1項附件涉及各自監控海域範圍,由於雙方各有立場,尚待預定明年上半年召開的第2次技術工作小組會議中磋商。

有關監控海域範圍,菲方仍堅持可在12海里領海加12海里鄰接區的總計24海里範圍執法,但台方認為,依據國際法,菲方執法範圍應只及12海里範圍。

此外,據透露,協定相對於國內法、國際法的位階,也將是技術工作小組會議的商議要點。

這名官員說,雖然協定尚有細節需要磋商,但整體而言,將有助保護各自的漁場和漁民權益,減少雙方漁業糾紛,提升雙邊友好關係。

協定將在宣布後立即生效,至於菲方,漁業局早有相關施行規則,執法合作協定事實上已在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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