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周男過去曾在東引海域電氣捕蝦遭判刑4月徒刑定讞。他食髓知味,駕著買來的漁船在1月間率8名船員闖入東引海域電魚,捕獲近1400公斤漁獲,折合市價約16萬餘元,海巡人員獲報當場人贓俱獲。
連江地院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判刑周富根4月,另依漁業法判刑1年8月;其餘船員在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各遭判刑4月,漁業法部分判刑1年6月,其中5名船員獲緩刑,周男因是二度違法越界電捕魚,不予緩刑。
周男不服提起上訴,金門高分院認定,周富根須負擔漁船貸款,需款孔急,很可能再度鋌而走險電魚,為免漁船再度淪為犯罪工具危害生態,宣告沒入;依漁業法將他判刑1年10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