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自然人文景觀保護有法源
參與審查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邱文彥表示,為保護景觀、提升城鄉風貌,景觀法最早在民國91年由行政院前院長游錫(方方土)召集國內專家學者提出。他說,在推動過程中,很多建築師、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憂慮將來景觀師會不會造成職業之間的競爭,「我原來版本景觀師的部分擱置不再處理。」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為保護自然與人文景觀,改善城鄉風貌,塑造優質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應研究、擬定、協調、宣傳及推動國家景觀政策綱領與相關景觀政策。其中,國家景觀政策綱領每5年至少通盤檢討1次,併同公布「國家景觀白皮書」。
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則負責轄區內重要景觀地區之調查、研究、劃定及管理,並需擬定景觀計畫、執行景觀改善計畫等,如有違反景觀維護者,也由各地方政府查報、取締及處理。若有規劃、施工與管理景觀事務之需要,得籌組或徵選景觀總顧問,提供景觀事務或相關計畫之諮詢。
若違反景觀計畫中的管制事項及規劃準則者,或是違反景觀改善計畫中之具體改善措施或禁制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
初審條文也明訂,為辦理景觀保護、維護、改善及管理等相關事務,得設置景觀管理維護基金。
為避免景觀保護與改善配套尚未完備、地方政府欠缺執行人力與財力等因素,造成執行困擾與爭議,因此初審通過條文也明訂,本法由行政院公佈後3年內施行。
另外,初審條文中,對於既有合法建築因不合景觀管制規定,其變更使用所受的損害補償部分,以及鼓勵民間參與等條文,因朝野意見不同,因此條文保留,送交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邱文彥表示補償的部分,因所有法制之間要有一致、公平性的處理方式,因在國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與區域計畫法中,都有相關補償規定,所以這部分必須很審慎,條文先保留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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