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比利時外商公司指控,葉兩傳與賴郁芬宣稱要辦展覽,在民國101年7月到12月商借77顆鑽石,雙方約定展覽結束後需歸還,但事後卻未歸還27顆鑽石、總價值上億元,於是跨海提告。
判決指出,2人在展覽期間暗中侵吞27顆鑽石後,陸續典當、質借達新台幣8000萬元。法官審理後認為,雙方約訂交易關係屬於「寄銷(寄售)」性質,兩人明知犯案時鑽石產權屬於比利時外商,卻私自處分。
法院一審認定,兩人觸犯7次業務侵占罪,各判刑4年10月;另外,葉兩傳所屬的老子曰公司,被查出申報增資2000萬元卻未繳納股款,依違反公司法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案件上訴後,高院今天依業務侵占罪改判處葉兩傳3年徒刑,另處1年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賴女3年徒刑,另處10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其餘上訴駁回。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