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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三讀 大幅提高製劣藥罰則

中央廣播電台/劉玉秋 2015.11.17 00:00
有鑑於劣藥事件頻傳,立法院院會今天(17日)三讀通過「藥事法修正案」,明定凡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除了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外,罰金也從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1億元以下;若致人於死,增訂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

今年4月有不少藥廠將食品級碳酸鎂、碳酸鈣用於製藥,爆發藥安風暴,但依照現行的「藥事法」規定,最高只能開罰新台幣30萬元;若藥廠違反GMP規定,最高也僅能罰15萬元,被批評罰則過輕。

為此,立法院院會17日三讀修正通過「藥事法修正案」,大幅提高製造輸入偽藥、劣藥的罰則,除了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可併科的罰金從現行的1,000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1億元以下;若致人於死者,除了依現行條文規定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增訂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若致重傷者,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外,還增訂得併科1億5,000萬元以下罰金

為了防範違法藥廠脫產,三讀條文中也增訂凡犯藥事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繳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說:『(原音)在藥事法裡面比照食安法,加重相關刑責,更重要的是列入可以沒收、扣押、追繳第三人的財產,避免不肖廠商把獲利所得移轉第三人做危害國人健康的事情。』

另外,針對必要藥品與罕見疾病藥品沒有基本存量的規範,院會也三讀通過增訂,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許可證,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至少於6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藥商之事由,也要在事發30日內通報。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公開該藥商姓名;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處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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